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82521.09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4月14日止的利息为3232.31元,从2019年4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利息及按月计算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