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5民初353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刘晓阳,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滨,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莎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莹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