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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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金泰梁记水产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75,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37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6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