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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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山西诚非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1192512.26元。 二、第三人山西诚非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124358.45元。 三、驳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99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第三人山西诚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