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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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省德化县福艺陶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德化县福艺陶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折价补偿***工程款7786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78.7元,减半收取6089.35元,由***负担296.35元,福建省德化县福艺陶瓷有限公司负担579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