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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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河桥硅电资源有限公司 永登金汇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永登金汇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69567.08元、运费1452543.3元,共计5522110.38元; 二、***支付永登金汇工贸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 三、以上一、二项折抵后,永登金汇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69567.08元、运费1452543.3元,共计5022110.3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永登金汇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57元,反诉费2519元,共计49476元,由***负担2007元,永登金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7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