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龙海硅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首先查封申请人新疆龙海硅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奎屯市市区喀什东路XXX号-XX幢(奎屯市房权证奎字第00**XXXX号)一套有限责任房产; 二、其次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新疆龙海硅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