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44020120130013390《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贷款本金778553.95元及从2019年11月1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78553.95元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有关约定计算,其中上述借款合同中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约定应改为适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48675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四、被告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7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8874.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887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