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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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鹤山市合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56401.25元,利息5699.69元,合计362100.94元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56401.25元为基数,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计算,其中上述借款合同中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约定应改为适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给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口支行。 二、被告鹤山市合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口支行对被告***名下用于质押的定期存单(质物号码:190000490913),就质押物依法行使质押权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3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1.12元、保全费2327元,合计9048.12元,由被告***、鹤山市合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口支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9048.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合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904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