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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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金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宁分公司 惠来金洋房地产有限公司 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迪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惠州市金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144000元元及利息(以14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款日止)。 二、被告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陈迪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惠州市金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原告惠州市金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1590元),由被告陈迪龙、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