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市扬懋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普宁市桦穗纺织品工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普宁市桦穗纺织品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厦门市扬懋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84942.5元和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以未履行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被告***对被告普宁市桦穗纺织品工业有限公司所欠货款584942.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普宁市桦穗纺织品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90元,减半收取计8495元,由原告厦门市扬懋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747元,被告普宁市桦穗纺织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748元并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同意不作收退,由两被告在清偿上述债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27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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