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味百正阳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正阳春鸭子楼
天津市南开区津华空调制冷销售维修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味百正阳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津华空调制冷销售维修中心剩余货款9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味百正阳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以90000元为基数向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津华空调制冷销售维修中心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津华空调制冷销售维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被告***、被告天津市味百正阳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公告费,由被告***、被告天津市味百正阳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津华空调制冷销售维修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11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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