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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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城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的《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借款合同》[编号:雷农信(2016)借字第11815017号];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城支行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380000元及支付暂计至2019年6月24日的利息12749元,后期利息从2019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按年利率9.9%计算,从2019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14.85%(即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9.9%水平上加收50%)计算至实际还清债务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原告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城支行对被告***、***抵押物雷州市南兴镇南东路的房地产【粤房地权证雷CQ字第××号、国用(2014)第0000343号】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1.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