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粤0882民初1620号 原告: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城支行,住***。 负责人:何某某,附城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附城支行营业部主任。 被告: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雷城水店开发区, 被告:郑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城支行诉被告陈某某、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某某偿还原告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城支行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35623.50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止),借款本息合计205623.5元。后期利息从2019年5月11日起按逾期罚息年利率14.85%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郑某对被告陈某某所欠原告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陈某某、郑某所有的位于雷州市水店开发区××房)抵押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498371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被告陈某某以综合消费为由,于2015年11月24日向附城支行(原附城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170000元,贷款到期时间为2018年11月24日。被告陈某某与附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雷农信2015高借字第11811061号)。被告郑某自愿作为该笔贷款保证人,应对该笔贷款负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某、陈某某自愿以座落于雷州市××水店开发区××房)【粤房地证字第C4983718号】作为抵押,与附城支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编号:雷农信2015高抵字第11811061号),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雷DYCQ字第109540号。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经我行多次催收,被告拒绝履行还款还息义务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至今尚欠我行贷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35623.50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止,从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11月23日按年利率9.9%计息23982.75元,2018年11月24日至2019年5月10日按逾期罚息年利率14.85%(即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9.9%水平上加收50%)计息11640.75元],本息合计:205623.50元。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违反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经我行多次催收未果,为保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此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城支行与被告陈某某、郑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陈某某、郑某同意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城支行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其中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止的利息35623.50元,2019年5月11日起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年利率14.8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如被告陈某某、郑某逾期不能清偿欠款,原告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城支行对被告陈某某、郑某所有的位于雷州市水店开发区(昌明居201房)抵押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4983718号)】的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384.35元,减半收取计2192.18元,由被告陈某某、郑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宗芳 人民陪审员 张朝朝 人民陪审员 陈伯端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汤文杰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