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6235273.40元及自2018年8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6235273.40元范围内就被告宁波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宁波市中河街道潘火桥村的凤起大厦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宁波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762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81271元,由原告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824元,被告宁波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4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