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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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广西马山县五星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南宁桂炎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宾阳县五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灵山县星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灵山县星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7日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于2018年5月4日解除; 2、被告广西灵山县星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共2757928元以及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到期本息12544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5%,从2017年5月4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给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并减除被告广西灵山县星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已支付的600000元; 三、被告广西灵山县星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用10000元给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四、被告广西马山县五星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宾阳县五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桂炎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灵山县星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辆识别码LGK2BX6J9GF141175、LGK2BX6J2GF41177、LGK2BX6J6GF141179、LGK2BX6J4GF141181、LGK2BX6J1GF141185、LGK2BX6J5GF141187、LGK2BX6J9GF141189、LGK2BX6J7GF141191、LGK2BX6J0GF141193、LGK2BX6JXGF141198、LGK2BX6J6GF141201、LGK2BX6JXGF141203、LGK2BX6J1GF141199、LGK2BX6J0GF141176、LGK2BX6J4GF141178、LGK2BX6J2GF141180、LGK2BX6J6GF141182、LGK2BX6J3GF141186、LGK2BX6J7GF141188、LGK2BX6J5GF141190、LGK2BX6J9GF141192、LGK2BX6J2GF141194、LGK2BX6J4GF141200、LGK2BX6J8GF141202、LGK2BX6J4GF145022)在本案债权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0582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8359元,被告广西灵山县星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广西马山县五星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宾阳县五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桂炎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9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