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救助决定书

发布于:2020-1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吉0184司救执16号

救助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以其在与郑亮离婚纠纷一案判决抚养费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2018年10月8日,***与郑亮离婚纠纷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3民终1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郑亮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自2018年10月起至独立生活止,于当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判决生效后,郑亮未给付2019年全年抚养费9600元,***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郑亮给付2019年全年抚养费9600元。因被执行人郑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固定收入,抚养子女面临生活急迫困难,现应执行的款项为9600元,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9600元。

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8日,***与郑亮离婚纠纷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3民终1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郑亮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自2018年10月起至独立生活止,于当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判决生效后,郑亮未给付2019年全年抚养费9600元,***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郑亮给付2019年全年抚养费96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吉0381执741号。经查被执行人郑亮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应执行的款项为9600元。***曾到本院信访,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9600元,同意结案息访。

另查明,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有所居住的范家屯镇和谐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证明为凭。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陷入生活困难,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司法救助,故对救助申请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96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96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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