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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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218.08元(在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合计5300元;在伤残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918.08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负担229元,由原告***负担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