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四海同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四海同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696.4元及欠付货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7元,由被告广州四海同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