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2376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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