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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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黄熙购买的位于灵山县灵城街道湘桂盛世名城三期湘桂大厦2单元1103号的房产【商品房备案号:201408210019号】在价值1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期限为2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