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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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坤天丰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定州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房屋购房款167231元的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5元,由被告定州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和履行期满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8-6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