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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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鲁兴灯饰有限公司 中山市古镇美邦货运代理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2民初2551号 原告:中山市鲁兴灯饰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传琳,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古镇美邦货运代理服务部,经营地中山市古镇经营者:***。 被告:***,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住***。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鲁兴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美邦货运代理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0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中山市鲁兴灯饰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鲁兴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案件受理费4807元,减半收取计2403.5元,由原告中山市鲁兴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旭桂 审判员廖辉龙 审判员黄俊慧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龙伟杰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