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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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元氏县康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75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3804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帐号:62×××47),如逾期不预交上诉费也不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的,本院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