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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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皓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辛集市金马皮革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皓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04623.99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1日按月息7.06875‰计算,自2017年11月21日至还款之日按月息1.5倍即10.603125‰计算。扣除已还利息1000元); 二、被告辛集市金马皮革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38元,由被告河北皓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辛集市金马皮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