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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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连云港赣榆复兴杂品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出租赁房屋(房屋坐落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并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日止,按每月21666元向原告连云港赣榆复兴杂品公司支付占用期间使用费。 二、被告***、***在案涉房屋装修添置的不动产归原告连云港赣榆复兴杂品公司所有。 三、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赣榆复兴杂品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四、驳回原告连云港赣榆复兴杂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33元,减半收取1567元,由被告***、***承担(该款项原告连云港赣榆复兴杂品公司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赣榆复兴杂品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33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