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4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被上诉人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返还16684.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4元,由被上诉人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42.30元,由上诉人***承担331.7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56元,由被上诉人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承担82.06元,由上诉人***承担26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