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变更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4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被上诉人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返还16684.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4元,由被上诉人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42.30元,由上诉人***承担331.7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56元,由被上诉人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承担82.06元,由上诉人***承担26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0-11-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