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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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疏勒县明鹏加气块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疏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疏勒县明鹏加气块厂材料款148800元; 二、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疏勒县明鹏加气块厂逾期付款利息24116.40元(以148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4日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止); 三、驳回原告疏勒县明鹏加气块厂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255780元,给付标的172916.40元,占诉讼标的的67.60%;案件受理费5136元,现减半收取25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67.60%即1735.97元,由原告疏勒县明鹏加气块厂负担32.40%即83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8 |
发布日期 | 2020-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