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依兰县公路客运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依兰县瑞立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2月12日起按照月利息1.5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2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12日起按照月利1.5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1.75元,由依兰县瑞立酒业有限公司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