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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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市伊迈塑业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伊川县皆诺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玖玥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川县皆诺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期内利息75861.84元及借款到期后的罚息(自2016年12月19日至实际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19.44%计算)及复利(自2016年12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5861.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96%计算)。 二、被告洛阳玖玥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伊迈塑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直接向伊川县皆诺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对于本判决第一项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2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216元,由被告伊川县皆诺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洛阳玖玥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伊迈塑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