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市伊迈塑业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伊川县皆诺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玖玥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伊川县皆诺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期内利息75861.84元及借款到期后的罚息(自2016年12月19日至实际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19.44%计算)及复利(自2016年12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5861.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96%计算)。

二、被告洛阳玖玥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伊迈塑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直接向伊川县皆诺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对于本判决第一项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2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216元,由被告伊川县皆诺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洛阳玖玥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伊迈塑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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