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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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049997.8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8月28日,利息859.18元、罚息86544.71元,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8000元; 三、如被告***、***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被告***名下南昌市西湖区北京东路138号13栋5-5室、被告***名下南昌市西湖区带子巷19号402室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