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当阳市赵万能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00元;

二、被告***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175346.2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至法院专户,帐户名:当阳市人民法院;帐号:17×××59;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注明系某人支付(2019)鄂0582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4.00元,减半收取108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4.00元,由被告***负担76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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