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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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豫1302执恢472号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范怡冰,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930000元及利息,另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81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本息共1129062.5元。至此,于海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宛民初字第3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张新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