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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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兴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9195.01元及其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利息为3058.71元,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9%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二、被告兴化市兴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偿还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元由被告***、兴化市兴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预交上诉费106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