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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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1323执3917号 张洪伟、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洪伟与被执行人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粤1323民初6076号及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民终5044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洪伟支付违约金78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了本院(2019)粤1323民初6076号及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终50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