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 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烟房预许字2011第083-679号)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解除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三、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返还已付购房首付款314339元、借款本金3134.30元,合计317473.3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垫付的借款利息等款项124242.46元,支付违约金80433.90元,合计204676.36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烟房预许字2011第083-679号)的备案登记撤销手续及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586号第4幢2单元3层2302号房屋的预告登记撤销手续、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 六、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及可能产生的其他款项。 七、在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完上述第六项付款义务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协助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586号第4幢2单元3层2302号房屋的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2元,减半收取计24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