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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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崇州市福星水泥制品厂 四川广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4民初2771号 原告:崇州市福星水泥制品厂,住***。 投资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汪开广。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州市福星水泥制品厂诉被告四川广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崇州市福星水泥制品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崇州市福星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代建 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许臻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