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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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1民初5362号 原告: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士冯。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银,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莲,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白族,住***。 被告:***,女,穿青人,住***。 原告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应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指定银行账户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故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梁永雄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青青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