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1民初5362号

原告: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士冯。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银,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莲,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白族,住***。

被告:***,女,穿青人,住***。

原告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应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指定银行账户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故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梁永雄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青青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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