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拜城天辰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拜城天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6802.42元;

二、被告新疆拜城天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工资82484.46元(109979.28元×75%);

三、被告新疆拜城天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从支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伤残津贴50103元,2020年1月之后的伤残津贴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调整而递增;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疆拜城天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30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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