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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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科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奎屯市鑫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宇鑫混泥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奎屯市鑫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5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9年1月起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 二、被告新疆宇鑫混泥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奎屯市鑫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90,85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6,500元和公告费649.8元; 三、原告奎屯市鑫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被告新疆宇鑫混泥土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乌伊公路东1xx号土地卖所得价款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新疆科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宇鑫混泥土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36元(原告奎屯市鑫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新疆宇鑫混泥土有限公司、***、***、新疆科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