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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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华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工程款104,135.69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华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增项劳务费6,5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华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04,135.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给付被告(反诉原告)***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利息。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华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华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增项安装、材料费32,587.5元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华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审计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华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误工费648,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华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872.67元(被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华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6元,由被告***负担5,05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