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磊鑫起重设备钢构有限公司
安徽方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工期迟延违约金69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因工期迟延所造成的延期监理费损失9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731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373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6033元,减半收取为2801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1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8746元,减半收取为2437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30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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