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磊鑫起重设备钢构有限公司 安徽方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工期迟延违约金69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因工期迟延所造成的延期监理费损失9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731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373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6033元,减半收取为2801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1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8746元,减半收取为2437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