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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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万祥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支付欠付的工程价款912.05万元及利息(以912.05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支付赔偿金2262.9万元; 三、驳回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五、驳回第三人***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634396元,由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5266元,被告***、***共同负担109130元,第三人***负担20000元;鉴定费用500000元,由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