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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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保险理赔款12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3438.61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46元,保全费1020元,以上共计5766元,由***负担910元,***负担48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