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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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103民初7683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 主要负责人:吴长路,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焯,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连英,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至2019年3月14日利息为807.36元、罚息为223.23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一、被告***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给付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截至2019年3月14日,利息为807.36元、罚息为223.23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曾晓斌 人民陪审员李麟 人民陪审员苏丽娟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何承康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