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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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原市鑫通达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原市鑫通达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租金5004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36个月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鑫通达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09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