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汾州裕源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山西山宝食用菌生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山宝食用菌生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 二、被告汾州裕源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它之诉驳回。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被告山西山宝食用菌生物有限公司、被告汾州裕源土特产品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