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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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借款本金332409.29元,利息、罚息14037.57元(截至2019年5月31日),合计346446.86元,并自2019年6月1日起至付清借款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给付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96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616元,由被告***、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