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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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营合乡林贵煤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营合乡林贵煤矿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由原告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营合乡林贵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共计金额40402.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营合乡林贵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