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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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1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1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400,857.11元;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1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900,857.11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1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152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20,487元,由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6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1元,由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4 |